融資租入再融資租出,中間商需要計提折舊嗎?
解答:
在討論“融資租入再融資租出”的會計處理時,我們需要首先理解轉租賃的概念。
《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應用指南(2019)在“九、特殊租賃業(yè)務的會計處理”對“(一)轉租賃”有如下說明:
轉租賃情況下,原租賃合同和轉租賃合同通常都是單獨協商的,交易對手也是不同的企業(yè),本準則要求轉租出租人對原租賃合同和轉租賃合同分別根據承租人和出租人會計處理要求,進行會計處理。——白話解釋:轉租類似“二房東”,需要分別按照承租人和出租人身份,分別進行會計處理。
承租人在對轉租賃進行分類時,轉租出租人應基于原租賃中產生的使用權資產,而不是租賃資產(如作為租賃對象的不動產或設備)進行分類。原租賃資產不歸轉租出租人所有,原租賃資產也未計入其資產負債表。因此,轉租出租人應基于其控制的資產(使用權資產)進行會計處理。
上面的內容,除了我加的“白話解釋”以外,是不是很難懂?
好在這個“應用指南”還有兩個實務案例,看了案例的分析,就基本上能理解。
按照兩個實務案例的分析,同樣是“二房東”,轉租賃的期限覆蓋了原租賃的所有剩余期限,“二房東”實質轉移了與該項使用權資產有關的幾乎全部風險和報酬,“二房東”應將該轉租賃分類為融資租賃;否則,應分類經營租賃。
提問所述“融資租入再融資租出”,假設原租賃合同許可,那么就需要看轉租賃合同相關條款的約定是否滿足融資租賃的約定,比如租賃期滿租賃標的物低價或無償轉移給承租人等。
1.如果轉租賃合同滿足融資租賃的,在轉租賃合同開始日,原租賃合同確認的“使用權資產”應終止確認。
借:應收融資租賃款-租賃收款額(應收租金的不含稅金額)
銀行存款(首筆租金,如有)
使用權資產累計折舊/使用權資產減值準備(如有)
貸:使用權資產(賬面價值)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首筆租金對應的稅額)
應收融資租賃收款-未確認融資收益(應收租金的不含稅金額×折現率)
資產處置損益(可能在借方)
說明:既然在轉租賃合同開始日就終止了“使用權資產”的確認,后續(xù)就當然不會有“使用權資產”計提折舊的問題了。
2.如果轉租賃合同不滿足融資租賃的,在轉租賃合同開始日,原租賃合同確認的“使用權資產”繼續(xù)保留。在轉租賃期間,需要對“使用權資產”繼續(xù)折舊。
總的來說,判斷是否構成融資租賃,主要看的是哪一方承擔了全部的風險和報酬,以及“使用權資產”的風險與報酬是否已經全部轉移,這與合同的名稱關系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