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境內銷售的界定標準
根據(jù)不同的增值稅應稅行為,境內銷售的界定標準各不相同。我們通過這個表格來梳理一下!
應稅行為
界定標準
銷售貨物
銷售貨物的起運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內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提供的應稅勞務發(fā)生地在境內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服務(租賃不動產除外)或者無形資產(自然資源使用權除外)的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
所銷售或者租賃的不動產在境內
所銷售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自然資源在境內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02、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
無形資產的情形
針對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我們也梳理了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的情形。
提供方
接收方
具體范圍
境外單位或者個人
境內單位或者個人
銷售完全在境外發(fā)生的服務
銷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無形資產
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
提供的工程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建筑服務、工程監(jiān)理服務
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提供的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郵政服務、收派服務
03、舉個例子
那么,我們要如何分辨服務或無形資產是否屬于“完全在境外發(fā)生/使用”呢?通過這幾個例子了解一下。
完全在境內:境外A公司到境內向境內B公司提供工程勘察勘探服務,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的完全在中國境內發(fā)生的服務,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境外A公司向境內B公司轉讓A公司在境內的連鎖經營權,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內使用的無形資產,屬于在境內銷售無形資產。
未完全在境外:境外A公司與境內B公司簽訂咨詢合同并向B公司提供咨詢服務,就B公司開拓境內、境外市場進行市場調研并提出合理化管理建議,該服務同時在境內和境外發(fā)生,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的未完全在境外發(fā)生的服務,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境外A公司向境內B公司轉讓一項專利技術,該技術同時用于B公司境內和境外的生產線,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未完全在境外使用的無形資產,屬于在境內銷售無形資產。
完全在境外:境內個人在出境旅游時的餐飲、住宿服務,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中國境外發(fā)生的服務,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境外汽車租賃公司向赴境外旅游的中國居民出租小汽車供其在境外自駕游,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的完全在中國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境外A公司向境內B公司轉讓一項專利技術,該技術僅用于B公司境外的生產線,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無形資產,不屬于在境內銷售無形資產。
如果業(yè)務不屬于境內銷售的范圍,不需要繳納增值稅哦!
政策來源: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
3.《全面推開營改增業(yè)務操作指引》(國家稅務總局全面推開營改增督促落實領導小組辦公室編著)